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规定》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总局多次发文对此类节目予以规范。但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回应社会关切,有必要针对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问:纳入《规定》管理范围的未成人节目有哪些? 

答:《规定》落实“网上网下统一标准”的要求,规范调整的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未构成《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但节目中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有关内容规范和法律责任参照《规定》执行。

问:《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围绕引导、规范未成年人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设定了以下主要制度措施: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等重要论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支持、鼓励优秀节目制作、传播,禁止违法节目内容,着重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未成年人节目制作和传播的引领作用。三是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未成年人节目制作和播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明确节目制作单位对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就未成年人心理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四是完善管理手段,提高节目质量。强化创新监管手段方面的制度设计,通过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未成年人节目质量,鼓励推出更多符合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更受未成年人喜爱的精品力作。

问:《规定》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答:《规定》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重点,通过多条款规定予以落实。如第三条和第四条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制作、传播和管理未成年人节目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纳入支持和鼓励的未成年人节目内容范畴。第九条和第十条将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基本立场和出发点,规定了未成年人节目的禁止内容和类型。第十二条规定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制作过程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和充足的学习、休息时间。第十三条特别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亲属的隐私信息,规定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当事人相关信息,含有相关信息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辨识的标准。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问:《规定》对未成年人节目提出了哪些管理措施和要求?

答:《规定》注重通过多种管理手段,推动未成年人节目坚持正确导向,提高节目质量。一是对节目制作、传播中应遵守的规范予以细化。如服饰表演、话题环节设置规范、主持人和嘉宾言行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播出时长和节目比例规范等。二是大力支持和鼓励原创节目。明确要求未成年人节目应当坚持创新发展,增强原创能力;将创新作为表彰奖励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主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三是创新方式方法。《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专区,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设立法定监护人同意制度、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休息提示制度、通知删除制度、公众监督举报制度、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制度、社会评价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形成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立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监管格局。四是强调社会共治,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同时强化节目制作、传播机构内部管理义务和主体责任,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

问:违规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给予更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被处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并可函询后续处分、处理结果。

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如何落实监管职责?

答:《规定》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听监看、联合惩戒、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如《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综合运用监听监看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管理。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通过“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方式,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力度。第三十二条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