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电局出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日前,省广电局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广播影视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经局党组会议审议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于2016年1月25日正式施行。

《实施细则》共十六条,从行业要求、职业操守、廉洁规矩、社会公德、违规处理等方面对从业人员提出了基本要求,这是对广播影视不同工种、不同领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最大公约数,也是对每个从事这项工作的从业人员最基本的“底线要求”。让每一个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都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知道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在思想道德上打牢坚实的从业基础,增强理想信念,树立社会责任。《实施细则》在规范职业行为,防范失德风险,督促引导广播影视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广播影视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