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解读

 
 

《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办法》的起草背景、立法质量、具体规定、宣传贯彻等问题进行解读。

1.广播电视立法,在我省来说还是第一次,它填补了我省广播电视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空白,那么《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起草、制定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呢?

答:广播电视是党和国家、人民群众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现代化舆论工具。近年来,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在省委和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广播电视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网络升级改造、新技术开发利用、直播卫星村村通、户户通、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等方面都取得明显成效,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000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95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为国家管理、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和保护,为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就我省而言,损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事件、案件时有发生,且呈现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趋势,严重威胁着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不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例如: 2006年,我局所属的918台建成交付使用,但新台建成不久后,在与该发射台仅一墙之隔的农耕地上兴建了2座加油站。918台是一座中波广播发射台,其天线区具有较强的高频电磁场,危险性主要来自广播发射机工作时,发射天线附近的导体极易感应到足够大的高频电压引起放电,而且极易引燃附近弥漫的汽油空气混合气体,导致爆炸。所以2座加油站严重威胁着918台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该台职工的人身安全;2009年,西宁市城中区国际村内有线电视光缆被人为严重破坏,导致2000多户居民无法收看有线电视。诸如施工不当损坏、人为故意破坏的情况不仅严重影响了广播电视信号的正常传输和安全播出,同时也给广电部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影响了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迅猛发展,广播电视新技术、新业务的广泛应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城市建筑越来越多、越建越高,影响了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传输、监测效能。另外,随着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广电行政部门与事业机构分设,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主体从以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转变到以广播电视播出、发射、传输等设施管理单位为主的管理保护主体。因此,我局本着科学管理、促进发展、保障安全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结合我省实际,吸取外省经验,将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新技术、新业务的管理内容,制定出了第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广播电视政府规章。

2.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是在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大背景下制定的,请问《办法》是如何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确保立法质量的?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和省政府法制办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立法工作:

一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2000年颁布施行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对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起草《办法》奠定了重要基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与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总结,将一些实践证明为可行、有效的规定吸收到《办法》中,而一些在实践中急需条例中又未明确的规定,此次也补充进了《办法》中。此外,起草部门还对其他省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立法作了认真研究,学习了他们的先进经验及做法。

二是广泛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起草部门向省人大、省政协,省直有关部门,西宁市、海东市、6个自治州以及部分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实地考察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将办法征求意见稿登载到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论证修改。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与省政府法制办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对每条意见的采纳与否都做了详细说明。起草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做了多次重大修改后,召开了由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协社法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最终形成了该《办法》。

3.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分为四章,共二十七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在工作职责方面,坚持政府领导、广电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鉴于近年来,破坏、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增多,迫切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执法力度,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我省实施的“村村通、户户通”工程使得乡村有线电视网络等保护和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仅仅依靠基层广播电视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也需要得到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另外,随着深化改革工作的推进,现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主体是以广播电视播出、发射、传输等设施管理单位为主的,因此,《办法》对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也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方面,明确、细化了实际工作中急需的措施、制度。《办法》针对建设活动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偷盗缆线和私自截取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等现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细化了禁止性的规定,比如:禁止在电视、调频发射天线周围200米范围内进行其高度超过天线发射部分的建筑施工;禁止截断、损毁广播电视传输设施,非法解密、盗用、插播广播电视信号;禁止移动、损坏、盗窃、侵占、拆除天线、馈线、塔桅(杆)、传输线路、地网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是在部门沟通、规划衔接方面,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注意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办法》规定将广播电视设施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广播电视设施具体设置、布局等资料提供给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调整城乡规划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的,应当征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增强了《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关于法律责任较以往更加细致、明确。为明确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根据《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的规定,按照“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个行政处罚阶次划分要求,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原则性行政处罚规定作了细化,细分了行政处罚额度,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不仅仅是政府与广电部门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如果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损坏、私分、截留、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危害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安全,您都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广电部门进行举报,维护您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合法权利。

4.6月1日起《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就正式施行了,为了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知晓,我们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做好宣传工作,我局充分利用广电优势,采取多手段、多渠道宣传方式,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努力做到行业明白、百姓知晓。一是向全省广电系统下发《办法》学习宣传通知,从广播电视事业的性质、任务、作用和广播电视设施界定以及宣传的重点范围等方面向广大群众、各行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赢得社会各界支持;二是多措并举,加强法治学习培训。以《办法》施行为契机,在全体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广电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活动,特别是组织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加强学习,使从业人员熟知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以及广播电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保护工作,准确把握和理解《办法》具体条款。三是强化措施,把宣传贯彻《办法》和最高法《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宣传保护设施禁止性条款、保护责任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积极营造保护广电设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舆论氛围。四是做好汇报沟通工作,各级广电部门积极将《办法》施行情况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各领域各行业。五是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地方行政执法力度。全省各级广电部门,要积极与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联系,认真梳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件,分析原因、掌握特点,抓现行、破积案,努力形成严打氛围,推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各行业的配合与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

答: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和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个环节。早在2002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广电部门要和建设部门积极协调,共同做好城市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建设工作,要求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所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大大提高了广播电视社会管理和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程度,同时也是要求各部门、各行业按《办法》有关条款,加强沟通和联系,顾全大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