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广播影视地方规章。为适应我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需要,做好我省广播电视立法工作,经过多年努力,通过充分调研、论证,在省政府法制办和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青海省广播电视局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在总结我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把握地方特色,制定出台《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分四章,共二十七条,对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及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主体作出明确规定,新增、细化实际工作中急需确定的保护措施、制度等规定。同时,《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要与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并根据《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按照“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个行政处罚阶次划分要求,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原则性行政处罚规定作了细化,细分了行政处罚额度,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我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加强广电法治建设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