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组织召开《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草案)》论证会

12月17日,省政府法制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组织召开了《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论证会。会议邀请了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协社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通信管理局以及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部分专家、学者。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建青、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孙静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孙青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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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孙静副局长对草案的制定背景、过程作了简要说明。她强调广播电视是党和国家、人民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现代化舆论工具,广播电视既是政治工程,更是民生工程。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对保证我省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地播出、发射和传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与会同志和专家认为制定办法很有必要,草案结合实际,突出了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针对性强。会上,相关厅局结合本部门职责对办法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曲波、张传友、王宇对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等提出了详细修改意见。参会人员发言积极踊跃,论证会收到了预期效果。

会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对与会同志、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对草案再次逐条修改完善,争取尽早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