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文化局、广电局、体育局,省直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文化金融合作、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推进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等系列精神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青政〔2016〕61号)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226号)等规定,为做好我

省2017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专项资金“扶优、扶强、扶新”的有关要求,2017年全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采取中央、省级一并征集申报、遴选评审的方式,一次组织申报,逐级审核推荐,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不断完善和改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模式。其中,对符合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申报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在省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实现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合理配置与使用,使更多优质项目得到更好地支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二、申报类别

(一)文化、新闻出版产业

1.文化金融扶持计划(贷款贴息项目);

2.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3.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4.加快数字创意产业发展;

5.推进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

(二)广播影视产业

1.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

2.推动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转型升级;

3.扶持广播影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4.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三)体育产业

1.完善配套公共体育设施;

2.培育新的体育消费热点,创新体育消费方式;

3.支持传统、民族、健康体育项目;

4.开展“全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推介;

5.着力扶持、培育一批骨干体育企业;

6.支持各类体育产业人才的培养及产业规划编制。

(四)省委、省政府及省直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三、申报主体条件

1.在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青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稳定运营两年以上(2015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文化企业,符合申报类别中的具体申报条件(详细要求见2017年申报指南);

2.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创新能力、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

3.财务管理健全,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财务信息和统计数据;

4.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5.项目申报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除贷款贴息项目外,不得就往年已获中央、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1.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见2017年申报指南);

2.企业及项目简介;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材料正文(详细要求见2017年申报指南);

4.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非五证合一、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地税、国税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实缴资本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2015和2016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和原件(复印件与申报文本一并装订,原件随申报材料报送,与复印件核对后当即退还,2016年度审计报告须有会计事务所鉴证业务防伪标识);

(4)企业2016年度已纳税证明;

(5)申报指南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详细要求见2017年申报指南)。

申报文本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A4纸张,正反面打印。封面注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请资助方式、申请年度。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附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

五、申报事项

(一)按属地化原则申报

1.省直国有文化企业(单位)、全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2.县(区、市)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受理本地区企业的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分别盖章,统一汇总并出具推荐文件,上报市州主管部门。

3.市州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遴选后,出具推荐文件,分别盖章报省级主管部门。越级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4.申报通知及附件可在“青海民族文化网”、“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官网、“青海省体育局”官网下载。

(二)申报时间

省级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填写的数据应与报送统计、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与项目申报文本的数据保持一致,超出正常误差者或自相矛盾的,不能获得项目资助。

2.任何单位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及关联企业重复申报项目。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3.省财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体育局从未要求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的项目文本,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请文化企业(单位)自主申报且按程序报送。我们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申报程序受理申请。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单位或工作人员名义进行与项目申报相关的事项或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

六、工作要求

(一)选好项目。各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贴近企业、熟悉项目的优势,组织推荐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创新创意能力强,对产业转型升级和文化名省建设有支撑作用,与文化精准扶贫、拉动就业创业关联度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俱佳,对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有带动示范作用的好项目。

(二)突出重点。与国家实施的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新闻出版改革发展、数字创意产业等重大工程计划结合起来,与“十三五”规划结合起来,突出行业领域重点,突出区域文化特色,体现产业发展导向。

(三)严格把关。申报主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各地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职,认真审核材料真假,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对审核、推荐结果负责。

七、联系方式

1.省文化新闻出版厅文化产业处:周玉玲电话:(0971)

8253719电子信箱:qhwhcy@163.com

2.省广电局规划财务处:吕传柱电话:(0971)6329065

电子信箱:359420702@qq.com

3.省体育局规划财务处:范军电话:(0971)8244780

电子信箱:1012651768@qq.com

 

附件:2017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