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结合我省广播影视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播影视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广播影视管理、采访、编辑、制作、播出、放映、技术、经营等岗位工作人员及社团从业人员。

第三条 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反对行业不正之风,廉洁从业。

第四条 广播影视从业人员不得以职务、岗位或工作业务便利,从事有偿新闻或虚假新闻:

(一)索取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利益关系人以“车马费”“误餐费”等各种名义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采访报道的礼品,以及超标准宴请、旅游、健身、美容、高消费娱乐活动等其他好处;

(二)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利益关系人提供的钱物及其他好处,并为其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三)借舆论监督名义要挟采访报道对象及利益关系人,以宣传合作、投放广告、进行订阅等形式谋取不当利益;

(四)利用新闻报道换取广告、发行、合作、赞助等经营利益;

(五)故意利用虚假新闻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行为;

(六)其他从事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的行为。

第五条 广播影视从业人员不得以职务或岗位便利参与策划、批准或默许、推动、实施各类工程、项目或其他业务。

第六条 广播影视从业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参与篡改、编造虚假业务数据(网络点击量、票房、收视收听率、广告投放量及其他业务),从而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晋升职务或者其他利益。

第七条 不得巧立名目,改变广播影视专项经费支出和范围,把应当用于项目建设运行经费转化为津补贴、奖金、劳务费(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

第八条 不得在未实际参与创作的非职务作品中以创作者身份署名,从中获取名誉或利益。

第九条 不得以职务职权便利,借审批许可、评奖评估、出版发行、节目制播、广告经营、设备采购等业务从中收受管理服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钱物及其他方式赠与的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

第十条 不得利用节目素材、技术设备、专业场地、业务渠道、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广播影视行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源为本人牟利或向近亲属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输送不当利益。

第十一条 不得以本人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或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与广播影视行业相关的企业(公司)。

第十二条 不得以节目承包、租赁、受聘、兼职等方式,利用广播影视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不得在与广播影视行业有关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行为的广播影视从业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由所属单位纪检、人事部门提出意见,领导班子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一)责任人违规情节轻微,未产生危害性,给予批评教育。

(二)责任人违规情节较轻,主动交代违规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责令检查,取消评奖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任人违规情节较重,产生的危害性影响面较大,延缓职务职称晋升,暂停原岗位工作,实行关键岗位工作限制;

(四)责任人违规情节严重,在共同违规中占主要地位和作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降低职务、岗位等级,聘用和合同制从业人员依法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24日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