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县广播电视局﹙文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广发〔2012〕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省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上,妥善解决我省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二、适用范围

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在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的人员。

三、政策措施

全省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生活津贴补助条件的老放映员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一)对身体健康、年龄未满60周岁,尚有工作能力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经培训取得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证后,推荐至农牧区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双向选择,优先上岗;对于其子女,有从事放映意向且具备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的,协调推荐至农牧区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优先考虑安排。

(二)对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根据实际放映年限,按每满一年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满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予累计,已超过60周岁的,以前年度不再补发。(如、某放映员从事放映工作15年,年满60周岁后,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5年×20元=300元)。

(三)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各地政府应当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四、保障措施

1、资金来源:对符合条件老放映员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人员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承担。

2、发放办法:对符合条件老放映员的生活补贴由所在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各州、市、县(市)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对此方案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有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

(三)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积极做好参保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参加我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六、实施时间

2014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