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东行署,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防范非法电视信号的传播,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违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和使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严禁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入市场流通。
三、在本省范围内,凡有线或无线电视信号已覆盖的地区,仍在违规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清理和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凡有线或无线电视信号没有通达的地区,对所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理、拆除和收缴,用“村村通”、“户户通”设备予以置换。
四、未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五、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