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规章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5年,广电总局颁布了《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7号),在理顺统计工作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近两年来,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一是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机构改革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新职责、新定位更加聚焦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阵地管理,需要相应明确统计工作的管理范围。二是国务院2017年8月1日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需要根据该条例精神调整相关内容。三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国家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等多项重要文件,对改革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7号进行修订。
2、问:起草规章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规章起草过程中,在工作思路上坚持以下三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发挥统计工作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二是坚持依法统计,建立健全与行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是紧密结合广电总局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广电总局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为规范市场数据统计、发布和管理工作,开展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及打击数据造假行为等提供法律依据。
3、问:规章在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机构职责和统计人员权利义务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设计?
答:规章第五条明确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主管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八条明确“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十五条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及其他法定权利”,第二十四条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和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4、问:规章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及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国家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规章第十九条明确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统计督察工作。
5、问:规章在规范开展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和发布统计数据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设计?
答: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要求,规章第十六条增加了“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自行开展的广播电视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全国性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内容重复”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关于广播电视统计资料保存时限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数据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6、问:规章在规范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设计?
答:规章为依法开展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相关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打击收听收视率(点击率)数据造假行为作了初步制度安排。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听收视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听收视率(点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