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广播电视执法改革,规范全省广播电视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省广电局2024年4月23日正式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23〕26号),根据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我省广电工作实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草拟了《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播电视领域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具体包括:《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等。
三、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局办公室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工作实际,草拟形成了《青海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稿面向局本级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征求意见建议,并在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先后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5条,全部吸收采纳。同时,组织有行政处罚权限的4个职能处室负责同志与法律顾问同堂逐字逐句审核,确保表述规范、准确、合法。最终形成了《青海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送审稿)》,并经2024年4月19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按照合法性审核的程序要求,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四、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将148种违法违规行为和525种违法情节,并明确对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量基准》中列明了应当不予处罚的4种情形(分别为第19、48、81、85条),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五、执行范围
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参照《裁量基准》明确的处罚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市级以下执法部门应当参照省级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应当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六、出台意义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建立社会公平秩序的制度基础,是消除特权思想、腐败现象等的有力措施,是转变作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也是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裁量基准》的施行,将进一步落实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首违不罚”的相关规定,推动实现同一行政区域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基本一致,进而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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