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电局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实施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近日,省广电局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

《实施标准》围绕收听广播、观看电视、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少数民族文化服务四项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内容,立足我省广电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共服务网络,畅通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明确省、市(州)、县三级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套数、方式、内容等,更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达到标准要求。创新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建立工作运行制度化、节目供给标准化、服务场所网格化、服务保障多元化、绩效考核科学化和省级有管理机构、县级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网点、村级有代办点的“五化四有”标准体系,对全省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涉及的制度建设、内容供给、机构职责、服务保障、绩效评价等标准和规范进行细化和完善,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下一步,省广电局将持续指导试点县(市、区)标准化建设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数字化、网络化、移动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同时,积极总结提炼试点工作经验,力争尽快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