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26号令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1.已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的在岗播音员主持人;
2.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予注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3.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4.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另外,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不予注册。
二、注册时间
注册工作于6月17日开始,6月28日结束。
三、审核材料
(一)首次注册申请人提交材料
1.《首次注册申请表》1份(附件1);
2.《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近期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1张,(背面注明单位及姓名)。
上述复印件均须由播出机构审验原件无误后,加盖机构印章。
(二)延续注册申请人提交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1份(附件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原件。
(三)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1份(附件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原件。
(四)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人提交材料
1.《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1份(附件4);
2.近期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1张(背面注明单位及姓名);
(五)各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提交材料
1.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首次注册汇总表1份(附件5);
2.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延续注册汇总表1份(附件6);
3.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变更注册汇总表1份(附件7);
4.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证书换领(补发)汇总表1份(附件8)。
5.聘用合同复印件(在编人员除外)。
四、注意事项
1.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注册工作,严格审核申请人资质及所报送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省广电局人事处完成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2.对在岗但缺少相关证书的播音员主持人,各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安排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
3.请各播出机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倡导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规范播音员主持人的职业行为,不断提高播音员主持人业务素质和水平。省广电局将适时对全省播出机构进行检查。
联系人:李晓红 联系电话:0971—6329080
附件: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