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广局发〔2020〕2号
青海广播电视台、各市(州)、县(市、区)文体广电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广播电视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10月12日
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规范广播电视播出秩序,确保“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维护方针得以贯彻,更好地满足广大受众对更高质量广播电视节目视听需求,为广播电视舆论宣传和安全播出做好技术保障,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青海省关于深化农牧区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改农经〔2020〕10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本办法中,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是指与广播电视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监控、供配电系统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出台的标准、规范,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本省区域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制定广播电视相关地区技术标准,承担全省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设施维护运行管理工作。结合本辖区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维护运行管理细则,进一步细化维护管理措施,明确维护运行管理流程和程序,明确维护责任单位。推动同级政府依法依规落实公共服务主体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工作考核,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各广播电视维护责任单位应遵循国家及行业发布的相关条例、规程的规定,建立“计划科学、分界明确、操作规范、管理严格”的维护机制,做好各技术系统日常维护、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六条 各广播电视维护责任单位应参照国家及行业发布的相关条例、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设备和系统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和年检等周期性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各广播电视维护责任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结合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各类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的特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监测监控、供配电系统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八条 各广播电视维护责任单位应配置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应配置信号发生器、示波器、功率计、频率计、场强仪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九条 各广播电视维护责任单位应备齐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备足设备维修所需的常用元器件。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维护。
第十条 各广播电视维护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及行业发布的相关条例、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
第十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青海省政府相关的文件精神,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代维单位)承担当地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任务。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社会力量承担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订合同或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情况,对代维单位的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代维单位在服务期内应保证当地始终有2名及以上的驻场专业技术维护人员,当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做到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做到一般故障24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72小时内解决。代维单位应按照当地广播电视维护责任单位制定的有关周检、月检、季检和年检等周期性的维护计划要求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必须做好维修、检测记录并形成周期性的维护报告,形成技术资料存档;
(三)各广播电视维护责任单位应承担所在区域内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维护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任务,并与代维单位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代维单位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各广播电视维护责任单位应加强技术资料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相关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括: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维护运行档案、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图纸、系统方案、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并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的更新、管理。
第十三条 各广播电视维护责任单位要加强技术安全管理,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208)、《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广播电视数字微波传输电路运行维护规程》(GY/T 244)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细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维护运行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应遵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特殊岗位的运维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如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
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一)系统指标:检查技术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
(二)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三)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考核维护人员的熟练程度,评估各设备系统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文件资料:检查设备维护运行文件、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事故处理和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五)风险评估:应对技术系统和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进行安全维护运行风险评估,要求对评估出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各广播电视维护责任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如下:
(一)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及与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维护运行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演练、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
(二)应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和新技术培训;
(三)根据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变革,开展以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各广播电视维护责任单位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维护运行工作报告和维护报表,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地维护责任单位和代维单位的维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评价结果反馈给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维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并将奖惩结果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循《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文化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的规定。加强对专项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严格落实绩效目标,强化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核算准确,使用规范。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广播电视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例会。总结维护管理情况,指导和协调解决维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措施。探索完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全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各州(市)、县(市)广电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由青海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1日止。2015年1月16日下发的《青海省广播电视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