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的通知

青广局发〔2023〕2号


青海省广播电视台,各市(州)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广播电视台,省内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审查管理,提高内容审查质量,现将《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8月8日  




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工作,建立健全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引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创作方向,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104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预字〔2018〕79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创作项目、省内行业活动奖项、向国家及相关部门推优、行业重点扶持及履行审批程序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的评定和审核。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评审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推出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提高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导向,价值引领。坚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内容建设的正确导向,通过评审发现、挖掘、培育精品力作,发挥优秀作品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原创,促进发展。鼓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制作机构和创作人员敢于创新、精益求精,不断提升创作生产水平;鼓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大传播力度、创新传播模式,不断提升作品传播力、影响力。

(三)公开透明,实事求是。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工作由省广电局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或重点扶持创作等相关作品,吸纳各方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组,坚持公正、公开和集体评审,从实际出发选定优秀作品。

(四)加强统筹,坚守底线。坚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把好作品政治关、导向关、内容关、价值关、审美关,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择优遴选弘扬正气、伸张正义、传播真善美的好作品。

第三章  参评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参评作品类型应为广播电视作品(含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广播剧、新闻作品、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少儿节目、电视纪录片、重大理论文献电视片、公益广告)和网络视听作品(含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电影、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网络短视频、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作品类型),参评作品应为参评机构原创或与第三方联合出品。

第六条  推荐作品参评的主体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以及机关、企业、高校等行业相关机构。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机构,不得推荐作品参评;近三年内有不良职业道德记录的从业人员参与采编的作品不予评选。

第七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符合下列标准:

(一)坚持与时代同步伐。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深刻反映新时代的历史巨变,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观照人民生活,表达人民心声,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人民、描绘人民、歌唱人民。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热情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

(三)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反映现实、观照现实,把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和当代中国人精彩生活表现好展示好,把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阐释好,具有较强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四)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主流价值引领,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引领社会风尚。

(五)坚持弘扬青海文化。深入挖掘青海故事的文化内涵和精神价值,结合新时代特征进行创新表达,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传达时代精神,讲好新时代青海故事。

第四章  评委组成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人员原则上由省广电局在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委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原则上评审工作小组人数为3-7人,设组长,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和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的作品评审须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人员参与。

第九条  评委实行回避制和轮换制,有作品参评的人员不得担任当次评审会评委。

第十条  评审程序包括作品的征集、申报、初评、终评、复议、公示、公布等程序。作品评审应公开透明,按规定涉及信息公开的,其评审程序和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原则上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  原则上申报参与评审的作品应在省广电局履行相关备案审批程序,符合活动申报要求。各作品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作品的材料真实性,参评作品应提供作品版权登记信息和书面承诺。参评作品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需再次审核的,原则上由评审工作组组长复核,确需再次召集会议集中评议的,可视实际情况另行组织。

第五章  评审类别及组织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分为获奖作品评审、推优作品评审和常规性作品审核等三类。各类作品评审(审核)次数和人数根据工作具体情况予以区分。

第十三条  省广电局机关处室组织的评审会,应由相关职能处室发起申请,报局领导签批。作品评审会议除邀请相关评委参与外,省广电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应参会。评审作品参评材料应提前2~3天提交评委审看,确保在集中评议时充分讨论。

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场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需要指出参评作品在导向性、事实性、艺术性以及语言字幕、音视频质量、画面等方面存在的差错和问题。

获奖作品终评结果需报局党组研究决定,推优作品评审和常规性作品审核审查结果按照要求正常推进。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参与集中评审的评委,可书面提交评审意见。外省专家评委可通过网络现场连线等方式参与评审。

第六章  评审费用及标准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在保证评审质量的前提下,切实提高评审效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评审费用发放标准、审批程序应符合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评审费原则上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放。

第十六条 评审原则上集中进行,按天付费(税后)。专家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500元;具体发放标准可结合项目自身情况确定。

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网络电影等作品的大纲、剧本等特殊领域的评审可以实行计件付费,每件不超过300元。电视连续剧、网络剧、电视长片等篇幅较长的剧本审读标准可结合项目自身情况确定。

专家评审时间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发放标准按下浮50%执行。来青专家参加评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项目委托评审单位按现行标准审核报销,可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作品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报酬费用。

第七章  评审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评委应对作品的评审结果负责。评委在遇到有个人关联的作品参评时应主动声明并予以回避,在评审工作中因把关不严,出现导向问题及被通报的情形应及时改进,消除不良影响。对评审内容、环节和结果等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对出现失误的评委应视情给予扣减评审费或取消评委资格的处理。

第十八条  参评作品及其申报材料如有失实、篡改、伪造及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等违规问题,一旦发现即取消作品的参评或获奖资格;并取消作品申报机构在下一年度推送作品参评的资格。

第十九条  杜绝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相关评委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收受参评作品申报机构及主创人员的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不正当交易。一旦发现并查实,即永久取消相关人员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评审办法的解释权归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2017年印发的《青海省影视剧审查管理办法》(青广局发〔2017〕0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