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版)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青海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编制了《青海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qinghai.gov.cn/) 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青海省广播电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48号)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信息分类依据《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单位职能,予以明确,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政府公开信息采用主题分类方法,以类目分级。其中:一级类目5个,分别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二、三级类目在上一级类目下,根据需要进行设置。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本《指南》、各级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网站年度报表以外,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对广电领域制发后依法予以公开的公文和其他法定公开信息进行公开,主要是:

1.广电领域权力清单;

2.本机关“双公示信息”;

3.广电领域各类政策法规;

4.本机关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等财政信息;

5.本机关人事教育类信息;

6.本机关政府采购信息;

7.本机关统计数据;

8.广电系统部门规章;

9.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0.本机关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信息。

(二)公开渠道

1.青海省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qinghai.gov.cn/)。

2.新闻发布会。

3.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4.“青海广电”官方微信、微博公众号。

5.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48号)。

(三)公开期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期限一般为5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档案馆查阅。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在线填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当面申请等形式,向本机关书面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48号

联系电话:0971-6329061(传真)

邮政编码:810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青海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并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一张;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在线平台、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通过在线平台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通过网站提交;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填写《申请表》后发送至受理邮箱(gdj6329061@163.com)。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或电子邮箱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寄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申请时间;以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未提供联系电话或电话无法接通的,待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3)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当让申请人当面填写《申请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相关处室、单位代为填写。

(4)填写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项信息,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申请人需准确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回复。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后重新提交。

(2)受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予以登记受理。需补正的申请在重新提交并通过审查后计算申请时间。

(3)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提供;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故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21〕10号)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五)其它说明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

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971-6329963,接待投诉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青海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