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预防和减轻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加快推进青海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播发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是国家应急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内从事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与管理,依规开展技术方案审批与项目验收;与省级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建立工作协同机制,指导市(州)、县级平台与同级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对接,建立工作协同机制;指导县级平台运行机构精准播发应急信息。
省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机构负责接入省级应急信息发布系统;监测汇总全省应急信息播发和系统运行情况,更新资源与运行数据,同步至国家级平台并建立工作台账;量化评估全省应急广播工作质效;开展全省应急信息播发监督核查。
第四条 市(州)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应急广播监管,对接本级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建立工作协同机制;指导辖区县级平台与同级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对接,建立工作协同机制,保障应急信息精准播发;指导市级平台开展全市应急广播监测。
市(州)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机构负责接入市级应急信息发布系统;监测辖区应急信息播发和系统运行等情况,同步至省级平台并建立台账;量化评估全市(州)应急广播质效;配合省级平台,围绕核心指标开展辖区播发监督核查。
第五条 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监管,对接本级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建立工作协同机制,保障全县应急信息精准播发。
县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机构负责接入县级应急信息发布系统;量化评估全县应急广播质效;汇总县乡村播发与调度情况,同步至市级平台并建立台账。
第二章 播发管理
第六条 应急广播主要播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
第七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紧急类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救援和恢复类信息。非紧急类信息为应急科普和基层治理类信息。
第八条 省、市(州)级应急广播平台不对终端播发信息;应急广播播发以县、乡、村为主;乡、村前端以应急喊话为主要方式,播发记录及时回传至县级平台。
第九条 应急信息发布应当依照信息发布部门播发要求,遵循应急优先、高等级优先原则,及时精准播发。
第十条 县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安全保障举措,保障应急广播安全播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涉及应急响应地区的应急广播平台和前端只播发预警类、救援类和恢复类应急信息,其它信息一律不得播发。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广播行政管理部门及运行机构,须严格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应急广播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从严做好内容审核与播发审签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当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州)、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辖区内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辖区内各乡镇、村规范开展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广播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针对播出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内容安全等开展风险评估与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细化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制度,加强巡检与维护,确保区域内应急广播体系平稳有序运行。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应急广播系统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应急广播运行机构应急预案应逐级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各平台运行机构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提升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保障信息播发安全;建立健全播发记录机制,完整记录播发全过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应急广播纳入安全播出管理,明确本级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保证应急广播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运维经费,保障应急广播体系稳定可靠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2026年7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