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广局办发〔2021〕54号

 

青海广播电视台,各市(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广播电视台,省内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广电局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11月18日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激发全省广播电视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青海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创作生产繁荣发展,聚焦主题主线、提前规划部署,努力推出一批讴歌新时代、弘扬新青海、唱响主旋律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力作,传播好新时代青海声音、讲述好新征程青海故事,培育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青海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品牌。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新时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强做优的意见》(广电发〔2020〕66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19〕7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财政、账务规章制度,对照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评选办法》(广电发〔2020〕57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扶持管理,是指以实施国家广电总局“新时代精品工程”为抓手,谋划实施好广播电视(含电视剧、广播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重大理论文献电视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和优秀网络视听(网络剧、网络电影含微电影、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网络短视频、网络专题片、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其他融媒体作品)等作品创作规划,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完善优秀选题作品储备库,提升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第三条 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经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若申报作品是省内省外其他制作机构联合创作生产的广播电视作品,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作品著作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需提供相应法律文本、合同等)。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申报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扶持资金。

第四条 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上级补助及其他相关专项收入资金。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打造精品”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青海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设立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扶持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广电局领导以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进行审核、监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规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申报扶持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社会效益首位,主题积极向上、富于创新创造、体现青海特色,具有典型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以扶持优秀广播电视(含电视剧、广播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重大理论文献电视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和优秀网络视听(网络剧、网络电影含微电影、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网络短视频、网络专题片、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其他融媒体作品)等作品。具体包括:

(一)被上级有关部门确定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重点创作的作品。

(二)获得国家级奖项及国际知名奖项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

(三)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在省级广播电视卫星频率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广播电视作品和国内知名网络媒体首播的网络视听作品。

(四)入选国家广电总局创新创优作品,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表彰奖励、展播推优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

(五)经省广电局及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符合主题主线的重大作品。

第八条 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扶持工作相关要求由省广电局在开展作品申报评选时下发文件通知并在省广电局官网公告。

第三章    作品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省广电局设立青海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扶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申报作品进行评审。评委会由省广电局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广播电视专家和省内外高校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广电局宣传处(电视剧处),负责组织协调和评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作品申报。

(一)年度作品扶持原则上每年申报1次,季度推优作品每季度申报1次,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由省广电局下发通知并在省广电局官网公告。

(二)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根据通知要求确定当年拟申报的扶持作品,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作品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扶持申报材料,省广电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省广电局宣传处(电视剧处)负责受理电视剧、纪录片等广播电视作品的扶持申报材料;省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受理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扶持申报材料;省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负责受理网络视听作品的扶持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从评委会抽取5-7名专家对申报作品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与扶持作品有密切关系的专家,应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作品确定。省广电局受理申报材料的责任处室或与相关委托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扶持作品及资金扶持建议,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作品公示。年度(季度)扶持作品名单在省广电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评委会复核不影响评审结果的作品,省广电局予以公布并发放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获得扶持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参加国内国际有关奖项的申报权、名誉权归青海所有。扶持作品收录在青海省广播电视局信息中心,在对外推广、播出中应标注“青海省广播电视局扶持项目”或“青海省广播电视局指导或监制”的标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省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广电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受扶持的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的创意、制作、播出和宣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在作品完成后向青海省广电局报告使用情况,报告包括作品实施、资金使用和效益实现等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健全财务档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在今后的扶持中予以优先考虑;对社会效益好、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适当增加扶持金额;对完成情况差、整改不力的项目,予以调减、停拨扶持经费或取消扶持。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取消该单位3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除责令将资金退还或收回财政,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作为青海省扶持引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的政策,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2018年印发的《青海省广播影视“六个十”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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